根据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》(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)第三十条的规定,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,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。
如果持证公司未在有效期内提出续办申请,那么,许可证已过期是不能续办的。若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无违规行为且想继续经营,则需要重新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。
申请许可证续期材料:
1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;
2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(现场核验原件);
3、公司章程(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章的原件)及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股东股权结构图,至少应包括股东名称、股东股权比例,出资方式,并承诺公司不含外资成分(已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)如涉及企业法人股东应提供法人股东相应股东股权结构图,一直追溯到自然人或国有资本;
4、公司盖章、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分支机构设置及备案情况表(参考后附表格);
5、经营许可证有效复印件(含正文页、正文附页、特别规定事项和年检情况记录表等)(批准后交回);
6、两个以上地区已签署的业务合作协议复印件(证明已跨地区开通增值电信业务);
7、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(模板);
8、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。
更多相关资料,可向工作人员索取。
咨询服务热线:151588008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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